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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08 16:16  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利局   录入:web  
    
关于起草《关于划定黄河临河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的说明
 

 一、制定《关于划定黄河临河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的必要性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均对河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一些河道的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导致的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对水事管理秩序、水利工程安全、河生态环境等都构成了威胁。为依法规范河道的管护,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急需制定《关于划定黄河临河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二、《关于划定黄河临河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的起草过程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2019年对黄河内蒙古段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我区于2019年11月14日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根据水利部《关于对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省级复核的通知》要求,自治区河长办组织技术单位对黄河内蒙古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进行了复核,为做好黄河水域岸线管控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黄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批准流程,并重新发布更正后的公告,由有行政管理权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批复文件必须由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印发,批复内容须明确划定依据、管控要求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和包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的附件。

三、制定本通告的相关法律依据

《通告》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区两级有关文件精神。

四、制定本通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管控如下: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重点区域内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未经许可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严禁未经许可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严禁未经许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利局

2021年7月8日

政策原文件:关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河临河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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