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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16 08:50  来源:   录入:web  
    
关于《临河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责任制的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制定责任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明确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要求区县政府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三、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责任制》共有16条,主要包含制定的依据、适用对象、责任内容、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五方面内容。

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意见》《办法》《规定》都明确要地方政府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适用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及统计调查对象(指的各企事业单位)。

责任内容:认真落实市委和政府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和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本单位、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

责任落实: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对各类责任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行责任制不到位的,要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责任追究: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解读原文:《临河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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