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个人自主创业所需资金的问题,经查询相关单位政策,就2020年临河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工作有关事宜列出,详情请到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号圆7号窗口咨询或致电8521241。
贷款对象范围
(一)凡在临河地区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2020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1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小微企业。
(三)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要求借款人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50%以上(大学毕业创业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
贷款申请人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成功创业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三)贷款申请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内。
贷款额度、期限与贴息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要求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其他贷款指未偿还的贷款)。个人贷款期限为2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期限为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三)对逾期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担保条件
(一)临河区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在岗职工。
(二)符合规定的变现房产(包括第三方房产)、土地作抵押。
(三)高于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作质押。
(四)由合法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申请贷款材料
(一)个人贷款材料(一式两份)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2、借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人员类别证件(如退伍证、大学毕业证、残疾证等);
3、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执业证;
4、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5、借款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6、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征信证明;
7、其他资料。
(二)小微企业贷款材料(一式两份)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包括企业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抵押、质押权属证明;
5、2020年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
6、企业近两年财务报告(不足两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7、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其他材料。
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材料除提供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原件备查,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相关表证必须由本人当面签字捺手印。
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由借款人本人持贷款材料到临河区就业局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窗口申请。
(二)贷款审核。临河区就业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会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公示。由贷款评审委员会对贷款申请人贷款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具体评审意见,然后公示3天。
(四)担保放款。对公示无异议的贷款申请人出具担保书,借款人到经办银行审核放贷。
温馨提示
(一)以上政策如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创业担保贷款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号圆7号窗口
(三)联系人:杨 敏 孙晓亮 电话:852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