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临河区交管大队收到临河区人民政府网转办张某投诉事故处理问题事项后,对留言人张某所提出留言内容进行了全面核查,现就张某所投诉内容逐一答复。
一、关于“要求调取沿途监控录像均遭到临河交管大队拒绝”的问题。
张某在事故现场已向民警提供对方车辆的车牌号,民警依据车牌号对肇事车辆积极查找。8月15日肇事司机白某投案自首并主动承认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且愿意积极赔偿财产损失。在案件办理期间张某要求调取监控,经调取事故路段附近交通管理部门无视频监控,事故发生前白某驾驶的车辆的卡口照片均拍摄车辆尾部,所以民警明确告知张某无车辆驾驶员正面摄像。
二、关于“张某申请对肇事人员处以十五日拘留,并提交纸质材料,临河区交警大队拒收” 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白某主动投案自首,此次事故中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受伤且事故发生后愿意赔偿张某的损失,所以对白某进行记六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调解过程中因事故双方对张某的车辆损失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且差距过大双方未达成一致,张某要求对白某进行行政拘留。后民警告知张某到临河区法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由临河区法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委托有资质的定损机构进行物价定损以确定车辆损失的具体赔偿金额,车辆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后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临河区法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裁定。
三、关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23081301号引用条款提出异议,并于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临河区交管大队拒收”的问题。
张某通过邮政快递以邮寄的方式向临河区交管大队提出“关于对交通肇事人员拘留的申请”和“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23081301号)复核的申请”的书面申请,我大队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收到该邮件,不存在拒收其书面申请的问题。该起事故认定白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逃逸引用条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临河区交管大队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临河区交管大队无权受理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申请。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临河区大队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