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关于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临河区烟花爆竹禁燃管控工作方案》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临河区建成区内,即物流大道以西、绕城线以北2.5公里以南、人民渠以东、黄河以北。在此区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上述区域外,西郊陵园、柏树园等祭祀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燃气礼炮)。各乡镇、农场可根据实际规划烟花爆竹销售店(点)、燃放区域和燃放时段。
三、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临河辖区内(含各乡镇、农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上述(一)、(二)、(三)项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大宣传、查处力度。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对各部门报送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阻碍烟花爆竹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加强对沿街商户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对店外经营以及占用道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处罚;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区住建局要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内建筑工地的宣传、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乡镇、农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强对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大型餐饮、商场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区民政局要督促西郊陵园、柏树园等祭祀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燃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禁止祭祀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区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小区居民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各乡镇、农场、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无物业的小区和平房区,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区委宣传部要在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燃烟花爆竹工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区纪委监委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工作中推诿扯皮、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
七、各乡镇、农场、办事处,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