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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4-9 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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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关于对全市互联网单位进行备案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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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公安局从2008年4月10日起止5月30日,对全市互联网单位进行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互联网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专线或接入网络与互联网相连接的单位。互联网单位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以及个人联网用户等。
1、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指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2、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指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信息发布和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各类网站、个人主页和提供短信内容服务、游戏服务、邮件服务以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指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4、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指向企业、商户或网站服务器群提供大规范、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服务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络带宽出租等服务的单位;
5、互联网联网单位:指通过接入网络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及个人用户。社区、学校、图书馆、宾馆、咖啡馆、娱乐休闲中心等向特定对象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也纳入互联网联网单位管理。
二、备案须申报的材料[详情登陆巴彦淖尔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协会(www.bsacnps.org.cn)]
三、备案管辖
第一,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简称网监支队)对互联网单位具有备案管辖权。
第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对物理位置在巴彦淖尔市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器)或维护人员都具有备案管辖权。
第三,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对分别落于不同地级市的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器)所在单位或维护人员、维护权在巴彦淖尔市的都具有备案管辖权。
第四,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器)或维护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服务器托管地和维护地的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申请备案。
四、备案程序
l、领取备案表
备案单位到所辖旗县区网监部门领取备案申请表或登录到巴彦淖尔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协会(www.bsacnps.org.cn )下载《巴彦淖尔市计算机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及填表说明。有网站的单位(或个人)还要填写网站备案表。
2、备案初审。(2008年4月10日起止2008年5月1日)
互联网单位将备案表一式三份(单位的加盖公章)及与其它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一起报所辖旗县区公安局网监部门进行初审。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进行初审。
所辖的旗县区公安局网监部门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负责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
3、备案复审。(2008年5月1日起止2008年5月10日)
初审合格的,由旗县区网监部门统一报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委托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对初审后报送的材料在一个月内进行复审。复审的工作是按照备案表填写的内容逐项实地核查。复审合格后,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将备案表报送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进行盖章,统一编号建立备案档案。备案表一份提交市公安局网监支队,一份送所辖旗县区公安局网监部门,一份本单位或本人留存。
4、互联网单位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五日内到所属旗县区公安网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旗县区初审合格后,由互联网单位将备案表送市网监支队复审,复审合格后盖章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5、2008年5月1日以后新开通的互联网单位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连通后的十日内,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进行备案的初审、复审,复审合格后盖章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6、个人联网用户备案,需接入单位于2008年5月1日前,将个人用户备案资料集中送市公安局网监支队,2008年5月1日以后新开通的或终止联网的,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接入单位登记后,由接入单位负责每月25日—28日到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统一备案。
五、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地址:临河区新华东街8号院内小二楼
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地址:临河区胜利南路金泰园综合写字楼403室
联系电话:8292553
电子邮箱:bswjzd@sohu.com
网    址:www.bsacnps.org.cn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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