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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 1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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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临河地区自来水价格执行标准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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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后的临河地区自来水价格执行标准和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价字[2006]2166号文件批复,调整后临河地区自来水的执行价格是: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已经实行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基础水量定为每月7吨/户,居民生活用水量每户每月在7吨以下的,价格由2.00元/吨调整为2.65元/吨;用水量每月超过基础水量部分,价格为3.25元/吨;尚未实行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按2.65元/吨执行;
    2、行政事业用水3.80元/吨;
    3、工业用水3.65元/吨;
    4、经营服务用水4.20元/吨;
    5、基建用水3.95元/吨;
    6、绿化用水2.05元/吨;
    7、特殊行业用水(洗车、桑拿、制水)10.45元/吨。
    上述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其中包括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非居民用水0.45元/吨。
 
    二、收费办法:按抄表量据实收取。
 
    三、执行时间: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临河地区水表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和无水表或水表坏、停、锈等无法计量的用户的水表管理、水费收取标准及依据。

    根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更换过期水表的通知》有关规定:
    1、2001年以前安装使用的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
统一更新,费用按实际成本计收,不计人工费;
    2、更换水表收费标准:Φ15mm口径水表每块45元,Φ20mm口径水表每块50元;
    3、凡属更新水表的用户,限期内不更换的,到期后,水
费按2倍的用水量计收,无表或水表坏、停、锈等无法计量的每户每月按10吨计收水费。
    
    五、安装对接自来水的程序

    凡安装、对接自来水的用户(单位、个人),必须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并到区自来水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大厅进行登记,填写《用户新(改)装自来水申请书》,由自来水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用户缴清全部费用后,由公司统一安排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用户、质监和相关人员签字,用户领取《用水缴费证》后予以供水。否则,均属违章用水,将依据供水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供水设施管理和维修界线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供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未设置总水表的,以用户进水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的接管点为界,接管点及接管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修;总水表、表井及总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及用户接管点(包括对接自建部分)的供水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修。
    自来水公司为方便用户,及时解决在用水中遇到的跑、漏或无水等问题,特设昼夜报修电话:8215070、2233444、79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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