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临河审计局于1984年4月组建成立,属区政府领导下主管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多年来,在当地党政和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经济工作的中心,通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全面开展了财政金融和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工作向着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迈进。
近年来,随着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逐步开展和深入,我局在加大揭露和查处预算管理中违纪问题力度的同时,提出了不少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为政府和人大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审计中,通过揭露和纠正部分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和帐外资产等问题,有效地整顿了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还加大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和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既确保了重点专项资金的投资使用效益,又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另外,我局还加强了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资金。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后,我们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制度的建设乃至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审计监督应有的作用,为组织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了准确的参考依据,并多次受到了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领导的好评。
我区审计工作已经过了20年的考验,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1986年、1990年、1994年连续三次被国家审计署、人事部和内蒙审计厅、人事厅评为全国、全区审计机关先进集体;1986年以来,连续17年被巴盟审计局被评为全盟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目标考核优胜单位;1999年被内蒙审计厅评为全区外资审计先进单位;1999年至2002年,连续四年被巴盟审计局评为内部审计先进集体;1985年至2003年,局党支部连续18年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1986年以来一直为临河的文明单位;1997年以来,连续四年被当地党委政府评为实绩突出单位; 1997年至今,连续六年被评为全市妇女工作优胜单位;1994年和1997年,我局档案管理分别晋升为自治区一级和特级标准;同时还多次被评为全盟审计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全市学雷锋树新风先进集体、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民族团结先进集体等。
未来的任务更加艰巨和光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审计监督工作更是任重道远。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决心继往开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认真落实国家领导人对审计工作的指示,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和各项改革措施,以打假治乱为重点,揭露和反映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以及损失浪费、舞弊和腐败等问题。在规范会计核算、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宏观控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开创审计工作新优势,把审计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面对新的形势,我们一定要在当地党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的角度上,戒骄戒躁,克服困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审计工作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审计干部素质从单一型向复合创新型的转变,力争为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续写新的篇章。
局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情况:
局长 :刘海胜,负责领导审计局的全面工作。

局长:刘海胜
副局长兼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局长:赵向军,会计师职称,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和经济贸易审计股工作。
副局长:燕当正,分管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和常务工作。
副局长:杨翠平,高级审计师职称,分管财政金融审计股工作。
副局长:海波,审计师、工程师职称,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工作。
二、职能职责:
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区审计局是区政府领导下主管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的主要职能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本区审计项目计划。
(二)依法对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和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三)依法对区直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驻区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区属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中央、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驻临河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六)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由区政府确定的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驻临河区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区属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预、决算审计。
(八)对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与国家财政收入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负责对区委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对审计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财政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且影响宏观控制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并向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十四)定期向区政府和巴彦淖尔市审计局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并随时提出重大的专项审计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出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十五)组织实施对区属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办事程序
(一)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分别报送巴彦淖尔市审计局和区政府。
(二)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要求,组成审计小组,收集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三天后进点实施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帐册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做出承诺,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审前公示。
(三)审计小组进点后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征求书面意见。
(四)法制股对审计小组的所有审计案卷资料进行审理复核,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或移送处理书等。
(六)落实审计决定,回访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建立审计档案,并立巻归档。
四、服务承诺
(一)严格遵守审计执法程序,实行挂牌上岗,亮证执法;
(二)严禁借审计之便向被审计对象"吃、拿、卡、要";
(三)严禁借审计之机到被审计单位办私事;
(四)禁止无依据的乱罚款;
(五)不对个体私营业主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由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并向审计对象赔礼道歉;对利用工作之便向被审计对象"吃、拿。卡、要"和借之机办私事及乱罚款的,责成当事人停薪离岗学习半年,经培训合格后竞争上岗,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审计对象可以以书面、电话形式投诉,或直接到审计局当面投诉。我局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承诺服务的监督电话是0478—8212571。受理和调查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一般问题在一周内给予答复,重大问题在20日内给予答复。
审计局办公地址:庆丰街区政府办公大楼北三楼
联系电话:局长:0478—8213269;副局长:0478—8215977;0478—8256353;办公室:0478—8212571;传真:0478—8256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