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临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综合管理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位于临河区东门,政府北一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区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局机关现有人数15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4人。局属二级单位三个:就业局、社保局、医保办。
二、领导分工

局长:刘建光
局长、总支书记刘建光负责全面工作;
副局长史春晓分管劳动监察工作、社会保障工作、公务员考录、培训工作;
副局长岳翠萍分管职称、工资管理工作;
副局长丁致国负责党建、工青妇和招商引资工作。
三、机构设置人劳局内设五个股室
(一)办公室;
(二)公务员管理股;
(三)工资股;
(四)劳动安全监察仲裁股;
(五)专业技术职称股。
四、工作成果
98年连续三年被市委、政府评为工作实绩突出单位,99年被评为全盟人事劳动工作先进单位。2002年获全盟人事劳动工作先进集体。2003年先后获临河支持社区建设贡献奖、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再就业优惠政策先进奖、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劳动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工伤保险征缴工作先进奖。
五、工作范围
1、统筹管理全区劳动力人才的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安置失业人员,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2、负责全区国家公务员的规范化管理、知识更新工作,负责大专毕业生的派遣和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
3、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负责全区的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全区劳动工伤鉴定工作。
4、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审、聘任及专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5、负责全区机关、个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的宏观管理工作。
6、承办区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六、服务承诺
1、在工资晋升、办理退休手续方面,自申请人所提供条件充分时起,一周以内予以办理。如确实逾期,给付申请人现金50元,并扣发直接责任人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2、劳动仲裁案件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如确实逾期,给付申请人现金50元,并扣发直接责任人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3、在评优、工资晋升、职称评定、退休辞职等手续办理和劳动监察仲裁方面,保证做到依法办事,如有举报,情况属实,奖励举报人现金2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扣发工资、待岗、辞退等处理。
举报电话:2213665
七、 办事指南
(一)、办理查阅干部档案
l、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为查阅时间。
2、查阅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3、查阅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和损坏档案材料。
4、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分管干部档案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或拍摄。
(二)、调入、调出干部
干部申请调动,由调入、调出单位填写《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二份,说明调动理由及调出意见,并附市、区人事局干部商调函(本区可简化商调函),由分管领导签字,人劳局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四)、事业单位招考、招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各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计划编制招聘方案(包括招聘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内容)报我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后,确定录用对象、呈办相关手续。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单位应有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实施方案。
2、凡未经市人事局批准的优秀指标,考核结果不予认定。
3、严格按考核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各类表格严禁涂改。
4、个人“考核登记表”审查合格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办理辞职、辞退、退休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填报《退休呈批表》一式三份,交一寸免冠黑白照片三张,一周内办结。
办理工作人员辞职须提供下列报告材料:
1、个人辞职申请报告;
2、填报《辞职申请表》(一式5份);
3、所在单位对其辞职的意见;
4、主管部门审查报告(以文件形式)。
办理工作人员辞退须提供下列报告材料:
l、填报《辞退审批表》(一式5份):
2、所在单位意见(一式5份);
3、主管部门意见(一式5份);
4、企业单位还应有单位工会意见;
5、说明辞退理由和依据材料一份。
(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程序
(1)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大专毕业任员级满两年确认为助理级的须附员级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中小学教师还需附任班主任的证明材料。
(八)、工伤事故的处理
1、工伤事故的报告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快报。
(2)事故快报,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
(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需同时向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采反映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来人领取《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
2、工伤确认
(1)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在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结案时间一般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内给予确认。死亡事故应在现场勘查后尽快给予确认,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给予确认。
(2)对已投工伤保险的,由经办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签发,加盖安全监察专用章。
(3)分别交给事故单位、工伤者或其家属。
(4)职业病依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书予以确认。
(5)当事人对确认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伤残鉴定
(1)对受伤者,经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留有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做伤残等级鉴定的,经工伤确认后向本科室领取《医疗终结与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各3份。
(2)有关表格填好并盖章后,还应提供受伤者本人身份证、病历证明、各种检查诊断资料等复印件各1份及受伤部位彩照1张(四寸),送保险退休科审核,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再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如需办理伤残等级证书的,应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张。
(3)如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4、批复结案
工伤事故一般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内结案。对死亡事故应由区人劳社保局作出批复。
(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影印件、证据材料等,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照国家规定预交仲裁费;
案件受理:一、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仲裁办、科)接到申请书后,对争议主、客体进行审查,于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及时报仲裁委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二、仲裁办事机构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三、仲裁办事机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应诉通知书并与申诉书副本送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提交或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案件审结:一、仲裁委决定受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取证,拟定庭审提纲,对需勘验、鉴定的,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鉴定;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于开庭前四日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当事人须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说明委托权限;
案件审结:一、仲裁庭审理案件遵照先行调解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及时休庭,经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其撤诉是否成立,七日内作出准许或不予准许的决定通知申诉人;仲裁时效: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延期的,报仲裁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求待批、工伤鉴定等客观情况,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应当依据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劳动合同鉴证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应具备统一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文本,经用人单位的人事、劳工管理人员依法办理签订手续后,于十日内报仲裁科鉴证、备案;
3、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报备的,当场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三日内办理完毕;
4、按规定收取鉴证费,每人五元。
联系电话:2213665